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三篇第七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3-09
中知识点: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当泡沫液管线埋地敷设、或地上敷设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并应提供检查系统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可能泄漏量、固定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水喷雾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规定;设置在腐蚀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二)泡沫-水雨淋系统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泡沫液种类 |
喷头设置高度 |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
供给时间/min |
蛋白、氟蛋白 |
≤10 |
8 |
10 |
>10 |
10 |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10 |
6.5 |
10 |
>10 |
8 |
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l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泡沫-水雨淋系统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泡沫-水雨淋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三)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2,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另外也可采用试验值。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四)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喷雾系统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系统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I级,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泡沫喷雾系统保护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系统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泡沫应直接喷洒到保护对象上,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泡沫喷雾系统的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MPa。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3年。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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