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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三篇第七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3-09

  知识点: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H -Vg

  式中 V ---淹没体积(m3);

  S --- 防护区地面面积(m2);

  H ---泡沫淹没深度(m);

  Vg ---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3)。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V/T+Rs)×CN×CL

  Rs=Ls×Qy

  式中 R--小泡沫供给速率(m3/min);

  T—淹没时间(min);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池沫破泡率(m3/min);

  Ls—泡沫破泡率与洒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 (m3/L);

  Qy—预计动作最大水喷数目时的总水流量(L/min)。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规定。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散的B类火灾或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与泡沫栓;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中倍数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油罐直径
(m)

泡沫枪流量
(L/s)

泡沫枪数量
(支)

连续供给时间
(min)

≤10

3

1

10

>10~20

3

1

20

>20~30

3

2

20

>30~40

3

2

30

>40

3

3

30

  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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