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三篇第七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3-09
中第四节 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等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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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 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系统形式 |
泡沫液种类 |
供给强度 |
连续供给时间 | |
甲、乙类 |
丙类 | |||
固定、半固定式系统 |
蛋白 |
6 |
40 |
30 |
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5 |
45 |
30 | |
移动式系统 |
蛋白、氟蛋白 |
8 |
60 |
45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6.5 |
60 |
45 |
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 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
供给强度L/ |
连续供给时间 |
丙酮、异丙醇 |
12 |
30 |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 |
12 |
25 |
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汽油 |
6 |
40 |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小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规定。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对于水溶性液体储罐来说,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圈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外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及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经计算确定。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对于直径不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外浮顶储罐,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二分水器;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耀的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2 规定的1.5倍;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对于非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对于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规定的1.5倍。
(五)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