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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二篇第五章第三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1-19

  二、防火卷帘(重要知识点)

  防火卷帘是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由帘板、卷轴、电动机、导轨、支架、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一)设置要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5)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2005)的规定。

  (二)设置部位(重点知识点)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防火卷帘总结归纳: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甲类厂房不能使用防火卷帘、其余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确有困难,可以使用防火卷帘。

  2.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 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 规定的防火卷帘。

  设在室内的提升设施的门,可以是防火卷帘

  3.8.8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向上蔓延。 多层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包括货梯),有些紧贴仓库外墙设置在仓库外,这样设置既利于平时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也有些将升降机(货梯)设置在仓库内,但未设置在升降机竖井内,是敞开的。这样的设置很容易使火焰通过升降机的楼板孔洞向上蔓延,设计中应避免这样的不安全做法。

  但戊类仓库的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小,升降机可以设在仓库内。其他类别仓库内的火灾荷载相对较大,强度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避免因门的破坏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井筒防火分隔处的洞口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其他防火分隔物。

  3.5.3.2-1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

  4.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

  5.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 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 20m;

  2.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4.1-4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虽然防火卷帘在耐火极限上可达到防火要求,但卷帘密闭性不好,防烟效果不理想,加之联动设施、固定槽或卷轴电机等部件如果不好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的防烟措施将形同虚设。此外,卷帘在关闭时也不利于人员逃生。因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7.3.5-4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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