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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二篇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1-16

  知识点: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防水间距示意如图2-4-2所示。

  表2-4-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3个要求方可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图2-4-3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5.2.2注3 )

  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4所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表5.2.2注4)

  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规范》(GB 50016-2014)第6.5.3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5所示。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图2-4-5 设置防火门、窗等分隔物时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知识点: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2015年案例分析真题)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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