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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冲刺考点:第三篇第十章

来源 :考试网 2018-10-12

  第三节 维护管理

  二、灭火器维修不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1.报修条件: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维修年限。

  2.送修规定:

  1)水基型:出厂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2)干粉、洁净气体、二氧化碳:出厂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一次送修量不超过总量1/4。

  二、灭火器报废

  1.报废情形

  1)列入淘汰目录;

  2)达到报废年限;

  3)使用中严重损伤或重大缺陷;

  4)维修时严重损伤、缺陷。

  2.淘汰目录

  1)酸碱型。

  2)化学泡沫型。

  3)倒置使用型。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

  5)1211、1301。

  3.报废年限

  1)水基型:出厂满6年。

  2)干粉、洁净气体:出厂满10年。

  3)二氧化碳:出厂满12年。

  4.严重损伤、缺陷

  1)筒体、筒底严重锈蚀(大于总面积1/3)。

  2)筒体明显发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极。

  4)筒体平底。

  5)手提式没有间歇喷射机极。

  6)没有生产厂名和出厂年月。

  7)筒体、器头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三)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维修步骤:外观检查、拆卸及报废处理,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零部件,再充装及气密性试验,出厂检验,建档。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逐个残余发形率测定,残余发形率不大于3%。

  再充装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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