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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教材考点:第一篇第一章第二节

来源 :考试网 2018-03-21

第二节 相关法律

施行时间

《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

《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

《产品质量法》

1993年9月1日

《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

《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

《刑法》

1980年1月1日

  知识点: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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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939年我国出台《都市计划法》

  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标志了我国城镇乡从二元经济结构走向现代经济结构的步伐。

  (一)适用范围

  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例题】《城乡规划法》主要调整的是( )之间的相互关系。

  A.农村与农村城镇化

  B.城市与城市边缘化

  C.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D.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城乡规划法》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镇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城乡居民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题】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与( )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A.节约能源

  B.国民经济

  C.社会发展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环境保护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城乡规划的制定(支【制】原体,需【序】参透)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做了以下规定:

  1)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2)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全国

省级

直辖市

城市

村庄

较大市

一般市

组织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乡政府

村委会

审批

国务院

上一级人民政府

  3)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4)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已公布的城乡规划。

  【例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包括( )。

  A.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B.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C.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D.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E.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做了以下规定:

  1)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

  2)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

  3)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4)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1)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总-分-总)

  2)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牵一发动全身)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如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3)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原批原同原程序)

  4)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明确要求土地的划拨与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

  划拨——回迁房

  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出让——商品房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例题】《城乡规划法》规定,以(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A.划拨方式

  B.出让方式

  C.租赁方式

  D.审批方式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土地的划拨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5)强化监督检查

  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五)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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