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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餐饮建筑防火

来源 :考试网 2018-12-01

  【知识点 6】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中,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分隔单元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25%。

  3)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②建筑高度大于 27m 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③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4)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②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③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 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②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③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

  ④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², 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6)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②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 h 的防火窗。

  【知识点 7】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设自喷 0.8)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却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 定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二级 22M,三级 20M,四级 15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知识点 8】消防电梯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1.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2. 防烟前室使用面积的要求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知识点 9】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

  1)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基本原则

  ①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

  ②设有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墙体或屋面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2)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1) 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 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 A 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2) 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根据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 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差异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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