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分析: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来源 :考试网 2018-04-17
中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分析: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案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高层民用建筑始建于1996年,1999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4093.78 ㎡,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高度60m,属一类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大楼内现有行政办公、旅馆住宿、民企公司、普通住户、网吧、商铺等多种用途用房,含商住业主20户,办公业主4户。大楼屋顶设置有1个容量为80m³的生活、消防共用水箱,地下室有2个容量分别为100m³的消防水池,楼内仅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设置有1根室内消火栓系统立管。大楼内消防安全由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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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楼16层仅有一处安全出口,且长期上锁;大楼东侧袋形走道尽端两侧的房间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超过20m;除地下一层的网吧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楼层均未安装两自系统;大楼室内消火栓系统仅有一根竖管,且未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管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5层、16层未安装室内消火栓;
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用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大楼西侧疏散楼梯大部分楼层设置铁门并上锁;部分楼层办公室隔断、吊顶、墙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大楼内部电气线路明敷,未使用阻燃套管;防烟楼梯间及楼层内走道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未按一级符合要求供电,消防用电未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管理混乱。
二、单位定位
根据情景描述,该大楼属一类高层建筑、大型综合楼,其中旅馆、网吧等属人员密集场所。
三、案例分析
根据情景描述,该单位存在大量的火灾隐患,其中不少火灾隐患属重大火灾隐患。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判定。
(三)高层民用建筑疏散出口设置要求的辨识。
(四)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长度的辨识。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判定。
(六)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设置的判定。
(七)高层民用建筑电梯前室设置要求的判定。
(八)消防供电相关要求的判定。
(九)多产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归属的判定。
三、关键知识点及内容
(一)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的有关规定,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P397)
1、火 灾 隐 患:指明显存在的或者潜在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各类的不安全因素。
火灾隐患主要有三类情形:
(1)增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增加对人身财产危害的可能性
(3)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可能性
2、大火灾隐患的分级
根据火灾隐患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大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火灾隐患可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1)一般火灾隐患:指存在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且发生火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不安全因素。
一般火灾隐患的判定
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上述所列情形,不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可确定为一般火灾隐患。
(2)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根据GA65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规则
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任一情形可不判重大火灾隐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2、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单独符合一条火灾隐患判定要素的,不能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需同时满足几条火灾隐患判定要素,才能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总平面布置
①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②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③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④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⑥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①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②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③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①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③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④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⑤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⑥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⑦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⑨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⑩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①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②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③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④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等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⑤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⑥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①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②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①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③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①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④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存在上述要素 2 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任意3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任意4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综合判定步骤
(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3)符合直接判定、综合判定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