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管理考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与监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31
中考点4:业务与创新 ★★★
(一)资产证券化
1. 定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2. 作用与意义
(1)减少资本占用,提高资产回报率。
(2)创新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3. 主要业务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挑选符合条件的租赁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并以信托方式将资产池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受让该基础资产池,经过现金流重组后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国际上机船融资租赁通常采取设立单机单船壳公司的方法进行项目融资,单独的项目公司(SPV)作为名义出租人,债务主体作为实际出租人的子公司。设立SPV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国际市场的通用做法,也逐步获得周内航空/航运公司的认可。
SPV实现了风险隔离,规避了出租人母公司或其他隶属项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对出租人及项目的不良影响,而且形成了项目的封闭运作,有利于控制项目风险。SPV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此外,由于出租人的成本降低,相应地也减少了承租人的成本支出。
(三)租赁资产交易
租赁资产交易是金融租赁公司之间以租赁资产为媒介进行的买卖交易。
1. 租赁资产交易类型
租赁资产是指境内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而形成的租赁物所有权、应收租金请求权及其一切附属担保权益,以及以租赁资产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券、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租赁资产交易包括转入、转出两个方向。其中,转入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从交易对手方转入租赁资产;转出是指向交易对手方转出金融租赁公司存量租赁资产、新增租赁资产,或已转入的租赁资产。
2. 交易模式
(1)转收益权模式。转收益权模式为交易对手方与企业形成租赁关系后,将应收账款或资产收益权进行转让。
(2)转债权及物权模式。转债权及物权模式为交易对手方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收益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出租人。
(3)转租赁模式。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金融租赁公司。
考点5: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一)内部控制
金融租赁公司内部控制要素、制度流程及职责分工等内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管理
1. 全面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分类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物权风险、法律风险等。
【注意】无市场风险。
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包括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补偿。
2. 租赁物管理
租赁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权属、价值、通用性、可流通性、保险等方面。
3. 信用风险管理
保障应收款项的安全及时回收。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运用合格的租赁标的物、抵质押品、保证、保险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敞口的下降。
4. 操作风险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应设立牵头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各部门(包括公司所有部门)应对其辖内操作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定期检查评估公司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制度设计应覆盖全部业务操作流程,渗透到各项管理流程、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中,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5. 流动性风险管理
(1)流动性风险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
(2)流动性渠道管理方法。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股东增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传统融资方式,还有发行债券、租赁资产证券化新型融资渠道可以多元化地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
6. 其他类型风险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特定风险主要集中于物权风险和法律风险。
【多选题】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使用的筹资手段有( )。
A.六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B.发行金融债券 C.股东增资
D.租赁资产证券化 E.银行贷款
答案:BCDE
解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股东增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传统融资方式,发行债券、租赁资产证券化这些新型融资渠道也可以多元化地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
20.3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涵盖市场准入和主要监管政策。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负责批准设立,并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充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是( )。
A.低值易耗品
B.自然资源
C.固定资产
D.无形资产
答案:C
解析: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6:市场准入 ★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10)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11)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会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