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七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10
中二、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的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但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确保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按照规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二)受托人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受益人有权获取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同时,受益人也有权行使上述委托人所享有的四项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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