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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六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2

  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分析

  最近几年考试中,本章知识约占比例10%,从22章内容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出题率很高,应重点复习。考生需要在复习时了解民商事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代理、《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内容。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986年,我国制定颁布了《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我国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民事部门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所谓平等的主体,就是指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独立和自由。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立法确立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有充分的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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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公民是从国籍的角度来说的,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与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从事其他民事活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从事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成员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实体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包括成立的目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是指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二是差异程度不同。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三是范围不同。自然人和法人各有一些特有的权利能力,如自然人有继承权,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属于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经营权,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起止时间完全一致。

  而自然人则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精神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二是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三是实现方式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的行为实现,即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

  而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1)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

  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是实施意思机关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

  代表机关是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如法定代表人。

  监察机关是对法人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清算,即使法人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法人资格也没有终止。

  (四)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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