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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五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1

  第四节 《反洗钱法》

  一、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一)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犯罪收益通常被称为“赃钱”、“黑钱”,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犯罪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1.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终以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二)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

  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

  (3)使用空壳公司。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如直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在转卖中套取货币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典型例题:多选

  对于洗钱者而言的保密天堂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

  A.有严格的公司法

  B.不允许建立空壳公司

  C.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D.有宽松的金融规则

  E.有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

  二、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2006年10月31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指导、部署金融业发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二)银监会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三、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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