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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三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24

  第二节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

  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即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根据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大小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综合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值。

  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资本充足率计算总体框架保持不变,继续采取了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的形式,维持了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基本保留了原资本定义。与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不同的是,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要全面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各类风险的计量,提出了几种难易程度不同的计算方法,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比较粗略的方法计量资本要求,同时鼓励银行采用更加精细、更加敏感的计量方法,并要求将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业务管理之中。

  2.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在第二支柱下,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评估的范围应覆盖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据此制定相应的战略确保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和战略,以及它们监管资本达标的能力;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又称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第三支柱要求银行通过建立一套披露机制,以便于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了解和评价银行有关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行为,驱动银行不断强化自身管理。

  (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7年爆发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现行风险监管框架在一些关键细节并非完美无缺,仍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框架始终是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的核心,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全面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

  (1)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

  强调资本数量与资本质量同等重要,大幅度提高了各类资本工具的标准,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2)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度提高了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定性标准,大幅度提高源自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明确了三个层次的最低资本要求(见表13–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并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要求。补充设置了2.5%的储备资本要求,用于应对严重经济衰退带来的损失。补充设置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在经济上行期提取,用于在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此外,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将设置额外的资本要求,降低其倒闭对金融体系的危害性;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其系统重要性程度,附加资本要求为1%-3.5%。

  表13-1 各层次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功能和监管安排

 

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

8%

储备资本要求

2.5%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7%

8.5%

10.5%

逆周期资本要求

0~2.5%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3.5%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指标基于规模计算(该指标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资本作为分子,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作为分母)

  杠杆率=普通股或核心资本/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

  杠杆率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以此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量化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LCR=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LCR>=100% 短期流动水平

  NSFR= 银行可用的各项稳定资金来源/银行发展各类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

  NSFR >=100%

  二、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坚持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统筹推进的思路,研究建立了新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高于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为4.5%)。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三)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6部分: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与核心一级资本相比,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差一些,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3.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工具的目标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而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承担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更差,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资本扣除项。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四)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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