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八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16
中第二节 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一、理财产品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也称理财计划。
(一)按照本金与收益关系分类
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但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收益水平的理财计划类型。在此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因负责运作资产而收取管理费用,但对投资者资产的盈亏不承担连带责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最符合理财业务本质特征的一类理财产品,也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体。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在本质上也是银行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但由于投资收益是浮动的,因此该产品类型可以看做是附条件的合同关系。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产品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两类。
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投资风险全部由银行承担。
保证最低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支付投资者全额本金、最低规定收益以及其他或有投资收益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特点为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这部分收益所对应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其他或有投资收益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二)按照客户类型分类
1.个人理财产品。
个人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向合格的个人客户设计并销售的理财产品。
按照监管部门的划分,合格的个人客户包括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2.对公理财产品。
与个人理财产品相对,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企业法人、机构法人等对公客户需求而设计销售的理财产品,即为对公理财产品。
法人客户经营过程中,为寻求资金管理的收益最大化,会将这部分资金在一定时期购买并持有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这些资金来源包括周转闲置资金、企事业单位现金资金、养老金等。
(三)按理财产品形态分类
1.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是指客户可以根据约定的开放日按照产品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商业银行定期对产品净值进行核算并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产品。
2.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是指有固定的存续期限且在产品到期前客户不能进行申购赎回的净值型产品。商业银行也定期对该类产品净值进行核算并定期公布。
3.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
对该类产品,商业银行虽然也定期对产品净资产进行估值核算,超出产品初始本金的部分作为产品收益进行单独核算,但不公布产品净值,而是定期公布实际收益或不定期公布产品未来的预期收益。该类产品一般无固定到期日,但客户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申购和赎回。该类产品按照开放时间不同可分为有条件开放产品和定期开放产品。
4.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对该类产品,商业银行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公布产品资产估值情况,而是在产品到期日对本金和收益一次性核算兑付。在产品存续期内,客户不能进行申购赎回。
二、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2)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3)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4)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5个等级,即从风险一级至风险五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等级超过5级的,应同时对外披露其与5个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风险标识 |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适用投资者 |
一级 |
极低风险 |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
保守型投资者 |
二级 |
较低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极低,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
稳健型投资者 |
三级 |
中等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平衡型投资者 |
四级 |
中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的产品,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
积极型投资者 |
五级 |
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大 |
激进型投资者 |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同时,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对本行的理财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