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08
中第二节 银行业分类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它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在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方针政策时具有相对独立性等特征。其职能主要有: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货币发行,并通过调控货币流通,稳定币值。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即主要同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集中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提供信用。具体包括: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财政收支,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代理国库,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对国家提供信贷;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与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处理各种国际金融事务。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大多数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开发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1.经济调控职能。国家通过政策性银行业务可以实现区域经济、产业、行业、产品结构、生产力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合理化,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2.政策导向职能。一是配合执行政府经济政策,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通过发放优惠贷款,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同时,政策性银行贷款活动,表明政府的扶持意向,指示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补充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限制在那些社会需要发展,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提供融资的事业上。因此,政策性银行在融资对象上具有弥补商业性融资不足的功能。
4.金融服务职能。政策性银行以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可以充当政府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顾问,为经济发展在这些领域提供专业化的有效服务,从而发挥其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批准设立,同年7月1日正式开业。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以银行业务为主体,同时附设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国开证券”和以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为主的“国开金融”子公司。现在,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正在向服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以长期信贷为主并争取在国际上发挥重大影响力的开发性金融集团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以下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等,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主要职责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农业政策性借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这是银行最基本的职能。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克服了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种种局限性,如在资本数量、借贷时间、空间上不一致性及不了解信用能力等局限性。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对资本进行再分配,使货币资本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加速了资本的周转,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2.充当支付中介。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存款转移等业务时就发挥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是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发挥信用创造功能,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二)商业银行机构
1.大型商业银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ICBC |
1983年9月 |
建立 |
1984年1月1日 |
正式成立 | |
2006年10月 |
沪、港两地同时公开上市 | |
中国农业银行ABC |
1951年 |
农村合作银行 |
2009年1月 |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010年7月 |
上交所、港交所上市 | |
中国银行BOC |
新中国成立后 |
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
1994年 |
改组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 |
2004年8月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006年6月 |
港交所上市 | |
2006年7月 |
上交所上市 |
续表
中国建设银行CCB |
1954年10月1日 |
成立;隶属财政部 |
1983年1月 |
改为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的金融组织 | |
2004年9月 |
完成股份制改造 | |
2005年10月 |
港交所上市 | |
2007年9月 |
上交所上市 | |
交通银行BOCOM |
1987年 |
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
2005年6月 |
港交所上市 | |
2007年5月15日 |
交行A股上市交易 |
最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通银行
最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银行
股份制银行时间表:
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1987 2004.8 2004.9 2005.10 2009.1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高效决策、灵活经营,逐步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等12家。
3.城市商业银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我国开始陆续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后改称城市商业银行。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由外国独资创办的银行。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督管理角度讲,除上述银行机构外,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银行业机构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际上广义理解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
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处置国有银行业不良资产,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经过十多年运作,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已开始逐步向商业性机构转型,形成了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主、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其业务一类是基础类业务,涵盖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的全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另一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四)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租赁业务为载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之相对的是实物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经营性租赁业务。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特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金融租赁基本业务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选购设备并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维护及其相关费用和设备使用风险。租赁期满,设备一般按照残值出售给承租人。
(五)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车辆和品牌经销商足够了解,回收车辆处置更便利。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经纪业务: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等。
(七)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贷款公司
2009年8月,银监会发布并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包括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