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中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犯罪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5
中一、犯罪考点内容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1.必须二人以上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含义,一是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五)单位犯罪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二、 犯罪考点试题
3.(单选)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 B 项正确。
4.(判断)刑事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解析: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5.(单选)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6.(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 周岁
B.16 周岁
C.18 周岁
D.20 周岁
【答案】B。
7.(单选)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 10 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的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根据此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8.(多选)李某(22 岁)伙同其弟(15 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E.李某是主犯.李弟是从犯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弟只有 15 周岁,对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李某与李弟之间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李弟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C。
9.(多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强制原则
【答案】ABD。解析: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原则只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10.(多选)下列属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是( )。
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B.在犯罪集团中的非组织、领导者
C.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D.被教唆实施犯罪的人
E.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答案】AC。解析:《刑法》第 27 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1.(单选)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 2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 38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选 B。
12.(单选)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13.(单选)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解析:选项 A 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 B 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 C 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 D 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14.(单选)李某系 A 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 年 3 月 20 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 2 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 2 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15.(单选)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 2 300 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预备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答案】A。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 2 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 B 说法错误。陈某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