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考点:公司治理的主体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14
中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股东大会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2.重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才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
3.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4.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