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个人理财章节重点:第八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8
中第八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要求: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四、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三)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四)客户的违法责任
要点详解: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不同特点,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机构设置
也就是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体系
明确:
(1)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
(2)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3)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开展需要审批的业务的,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
① 申请书——银行负责人签字
② 拟申请业务介绍——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及相关预测分析
③ 业务实施方案——拟申请业务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
④ 审核意见——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⑤ 其他文件和资料
3.开展不需要审批的业务的,应报备的材料:
(1)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及相关分析说明。
(2)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
(3)相关产品的宣传材料。
(4)监管当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的制度建设要求
(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目的是保证业务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与客户的约定。
(2)建立健全理财计划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
目的是对理财业务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进行全面规范
(3)建立相应的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
目的是保证该风险管理体系能够覆盖个人理财业务的所有风险类型,并纳入到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4)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研发设计流程,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设置市场风险的监测指标,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6)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防止误导或对客户的不当销售。原因是理财顾问服务不同于一般性业务咨询服务。
(7)开展相关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8)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1)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作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相关产品的特性。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资格。
(6)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7)其他资格条件。
6.银行应具备开展个人理财资金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银行应保证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并使用。
(2)理财期间应向客户定期提供客户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账单,并载明资产的变动、收入、费用及期末资产估值。
(3)银行应按季度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各种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4)银行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分配收益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银行应按照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我国实行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
1.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需申请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报审(申请)之前的工作
在业务申请之前,银行应就有关业务方案(包括开展业务的资源配备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与银监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
(3)报审要求:
①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审批的理财业务,由其法人(总行)报批银监会;
②外资背景银行,按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报批银监会;
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其法人报批银监会或派出机构。
(4)不需报批的个人理财业务规定
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但需持有总行的授权文件报告当地银监机构。
2.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应满足相关政策监管要求
(1)关于合规性审查的要求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2)关于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的服务的政策要求
向客户推介,需在充分了解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及在充分评估客户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推介合适的投资产品并由客户自主选择。
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3)关于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其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4)关于服务应急计划的要求
银行应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保证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5)关于收取个人理财服务费的政策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应作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6)关于金融衍生品的要求
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7)其他有关规定
开展理财业务时,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1)有关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要求
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部分按照储蓄存款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品管理。
(2)关于一般储蓄存款产品的要求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将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强制搭配销售。
(3)关于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关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附加条件的要求
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但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5)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要求
应根据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6)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7)关于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对理财产品(计划)应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
(1)银监机构可以根据理财业务的发展及监管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操守
②客户授权管理资产的授权充分性和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等
③理财业务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2)是否按要求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银监机构。
(3)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内容包括: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
(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1.关于违规业务的规定
(1)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
①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两个制度但未落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实施处罚的情形:
①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的;
②将一般储蓄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③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④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信息披露的;
⑤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未保存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②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③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产品的。
2.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者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个人理财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1.既包括银行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
2.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3.还包括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例题】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防范的风险不包括( )。
A.流动性风险 B.管理风险和战略风险
C.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D.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正确答案』B
(二)个人理财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2.应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3.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
4.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
5.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时,应与客户签订合同。
6.应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
7.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1.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原则
银行应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设置风险管理机构的要求
(1)至少应建立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
(2)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3.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要求
(1)应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并确保其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不同层次客户,不同类型客户、不同服务内容的风险不同)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具有较高的操作性。
(3)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4)应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客户评估和投资建议评估。
(5)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4.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
(1)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2)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3)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咨询服务。
(4)理财服务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5)在提供理财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服务时,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合适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6)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银行意见、客户意愿并签字盖章。
(7)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8)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1)银行应配备必要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服务的规范性、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2)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3)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6.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1)向客户提供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投资产品介绍、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风险时,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
(2)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设立并保证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的客观性。
(2)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
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
(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在综合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情况后,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4)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5)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董事会、高管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包含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3.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1)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①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
②其他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3)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核准制度。
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
市场风险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限额指标体系中,都需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应在银行总体限额基础上,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要结合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要依据理财产品涉及的交易工具实际结算方式)。
(4)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风险限额)。
(5)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如有超限额交易,需事先经过审批。
(6)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
(7)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3)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
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
(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
(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并定期进行新产品的风险评估。
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能有诱导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要求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进行相应设计。
(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包括产品对不同客户群的影响)。
(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的科学预测,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计划期限、无风险控制预案的产品。
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推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1.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可分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在综合理财中,将不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2.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根据工作侧重点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分为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侧重:财务分析、财务规划与投资建议
关系经理侧重:客户关系管理和理财计划、投资型理财产品的营销。
3.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根据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从业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1.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 (2)守法合规。 (3)专业胜任。 (4)勤勉尽职。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6)公平竞争。
2.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 (2)监管规避。 (3)岗位职责。 (4)利益冲突。
(5)内幕交易。 (6)了解客户。 (7)反洗钱。 (8)风险提示。 (9)信息披露。
3.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同业竞争。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1.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了解客户,然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有客户自主选择,并进行风险提示;
2.从业人员对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
3.从业人员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产品的客户;
4.禁止将一般性储蓄产品当做理财产品向客户推销,或将理财产品当做一般性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5.禁止从业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产品的重要风险等欺骗手段推销产品。
【例题】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向客户明示或暗示以帮助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达到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的目的(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达到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的目的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1.民事责任
(1)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3.刑事责任
四、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1.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
2.理财业务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而言均是一种风险较高的业务品种。
3.中国银监会和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富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均有一定的要求。
4.同时中国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
综上,设置理财业务的门槛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有限制。
5.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理财产品性质、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立了不同的客户准入标准。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客户条件,一般考查两个重要条件:
1.客户的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数量
金融资产包括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等个人金融资产
2.重要人士标准
银行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重要人士纳入客户准入范围。
(三)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商业银行在实际设立的各种理财计划中,也没有设立其他限制性条款。
(四)客户的违法责任
客户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伪造、编造的身份证明。
另外客户应当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
归纳总结: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四、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三)客户的违法责任 (四)客户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