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考点: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03
中第7 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1-175)★
1.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
②法人(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非法人组织
3.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以及限制民事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法律
关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客户。
4.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类别: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代理的终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关系消灭。
考点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75-177)
1.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无效合同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合同的履行: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的承担形式:①违约金;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77-183)★
1.商业银行的性质: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各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第一要旨】、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①负债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最主要)、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②资产业务:发放贷款(最主要)、票据贴现与承兑、买卖外汇等。
③中间业务:办理结算、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个人理财业务等。
4.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规定的除外。
考点7.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83-185)
银行业监管措施
①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②现场检查;
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④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⑤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⑥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重组;
⑦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⑧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考点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85-193)★
1.证券机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料不得少于20 年】
2.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①证券交易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融资或融券
②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③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的董、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3.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资金
④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⑤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⑥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4.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考点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93-207)
1.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基金托管人职责: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权、运营风险承担者)
4.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⑩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考点7.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7-213)
1.合同的订立: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是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化保险费;
④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序上包括索赔、理赔、代为求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①按照约定给付保险费【最基本的义务】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出险通知、预防危险、索赔举证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危险增加通知。施救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对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3.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用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考点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13-216) ★
1.基本要素:信托财产、关系人、目的。
2.信托关系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以受托人固有财产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某些处分行为,委托人应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未行使的,申请权取消。
考点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16-218)★
1.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对象: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根据08 年3 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 元。
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或属于独立劳动所得。
考点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18-222)
1.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可以出质的权利: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库、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⑤可以转让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等
考点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22-224)★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境内公民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规定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 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2 年连续盈利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考点7.12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26-228)★
1.个人理财业务准入管理
①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②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2.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②监督银行业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③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不少于15 年;
④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⑤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3.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4.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①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③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④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⑤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考点7.1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28-234)★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
2.有下列行为的,证监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④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⑤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⑥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基金宣传资料不得有虚假宣传
考点7.1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34-240)★
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的禁止规定
①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②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⑤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⑥代理再保险业务;
⑦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⑧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考点7.1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40-246)★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按照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 年备查。
2.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①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不必经外汇局核准。
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3.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与直系亲属间,凭双方有效身份
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4.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