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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继承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6

  二、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1.继承法概念和基本原则

  继承法,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遗产

  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若被继承人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其死亡后,应把死者享有的共有财产分出后作为遗产继承。

  (二)法定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时间,无须见证人。

  (3)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注明时间。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

  人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可以通过另立遗嘱进行。但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

  (2)遗嘱的撤销

  遗嘱人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原遗嘱,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遗嘱。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的执行

  遗嘱一般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如果遗嘱没有指定执行人,则由各继承人以平等的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遗嘱人的遗产。

  (四)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例题】单选:老人王某81岁,亲笔写下遗嘱:“我所遗房屋两间,全部归小儿子王三继承,两个女儿都已嫁人,不再给她们留财产。”老人亲笔签名,及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公证,无效

  导师答案:C

  答案解析:王某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时间、地点,并由本人签章即可。不需要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本题中王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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