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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综合能力考点:票据行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18

  考点 票据行为(P241-242)

  1.出票: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3.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4.保证: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考点  票据权利(P242-244)

  l.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力,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消灭;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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