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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综合能力考点:保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16

  考点  保证(P232-234)

  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主体资格的规范: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权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考点7.10 留置(P234-235)

  留置权人的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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