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破产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0
中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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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有:
(1)对债务人的约束。
(2)禁止个别清偿。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5)解除保全,中止执行。
(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6)对不当行为行使追回权而取得的财产。
四、破产债权及申报
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六、重整与和解
1.重整
重整,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整顿计划,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整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程序。
2.和解
和解是指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和解的程序:
①申请和解。
②法院裁定和解。
③通过和解协议。
④和解协议的效力。
⑤执行和解协议。
⑥和解协议的无效。
⑦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⑧执行完毕。
七、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分配:第一,分配顺序;第二,分配方式;第三,分配方案;第四,执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