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民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15
中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速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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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民法体系除了《民法通则》外,还包括一系列民事部门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大类:①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2.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自然人的能力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②限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法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①企业法人。
②机关法人。
③事业单位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第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人的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①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
②法人分支机构。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
4.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②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④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⑤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③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④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⑤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类: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
(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等法律效果。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①《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②《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