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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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专业术语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2

  1. 个人理财:个人理财是指客户根据自身生涯规划、财务状况和风险属性,制订理财目标和理财规划,执行理财规划,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2. 个人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3. 生命周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是由F·莫迪利安尼与R·布伦博格、A·安多共同创建的。其中,F·莫迪利安尼对该理论作出了尤为突出的贡献,并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生命周期理论对人们的消费行为提供了全新的解释,该理论指出,个人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划自己的消费和储蓄行为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和储蓄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一个人将综合考虑其即期收入、未来收入、可预期的开支以及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因素来决定目前的消费和储蓄,以使其消费水平在各阶段保持适当的水平,而不至于出现消费水平的大幅波动。

  4. 家庭的生命周期:指家庭形成期(建立家庭生养子女)、家庭成长期(子女长大就学)、家庭成熟期(子女独立和事业发展到巅峰)和家庭衰老期(退休到终老而使家庭消灭)的整个过程。

  5.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或者是指货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增值。

  6. 预期收益率:是指投资对象未来可能获得的各种收益率的平均值。任何投资活动都是面向未来的,而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风险的。为了对这种不确定性进行衡量,便于比较和决策,人们用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率来描述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预期。

  7. 必要收益率:是指投资某投资对象所要求的最低的回报率,也称必要回报率。

  8. 系统性风险也称宏观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因素而对所有投资品的收益都会产生作用的风险,具体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策风险等。

  9. 非系统性风险也称微观风险:是指因个别特殊情况造成的风险,它与整个市场没有关联,具体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偶然事件风险等。

  10. 客户理财价值观的含义:理财价值观是价值观的一种,它对个人理财方式的选择起着决定作用。价值观因人而异,没有对错标准,同样理财价值观也因人而异。理财价值观就是投资者对不同理财目标的优先顺序的主观评价。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会受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受个人经历的影响,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价值观。理财规划师的责任不在于改变投资者的价值观,而是让投资者了解在不同价值观下的财务特征和理财方式。

  11.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交易机制的总和。

  12. 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政府发行的短期政府债券、商业票据、可转让的大额定期存单以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这些交易工具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出售变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常常作为机构和企业的流动性二级准备,故被称为准货币,而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也被称为货币市场。

  13. 股票市场:股票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表明投资者投资份额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权凭证,是一种能够给持有者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其实质是公司的产权证明书。股票是一种权益性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又被称为权益市场。

  14. 债券:债券是投资者向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债权凭证,表明发行人负有在指定日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责任。

  15. 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16. 外汇市场: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营交易商、大型跨国企业参与的,通过中介机构或电信系统联结的,以各种货币为买卖对象的交易市场。

  17.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相应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8. 货币型理财产品:是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

  19. 债券型理财产品:是以国债、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银行理财产品。与货币型理财产品类似,债券型理财产品也属于挂钩利率类理财产品。

  20.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一般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接受银行委托,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来的客户资金,向理财产品发售银行或第三方购买信贷资产。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21. 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或资产池,其中包括:债券、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新股申购、信贷资产以及他行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同时发行主体往往采用动态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22.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产品。

  23. 外汇挂钩类理财产品:回报率取决于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走势,即挂钩标的是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如美元/日元,欧元/美元等,对于这样的产品我们称为外汇挂钩类理财产品。

  24. 股票挂钩类理财产品:又称联动式投资产品,指通过金融工程技术,针对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不同预期,以拆解或组合衍生性金融产品如股票、一篮子股票、指数、一篮子指数等,并搭配零息债券的方式组合而成的各种不同报酬形态的金融产品。

  25. QDII: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QDII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使用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将通过中国政府认可的机构来实施。

  26. 另类资产:指除传统股票、债券和现金之外的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大宗商品、巨灾债券、低碳产品和艺术品等。

  27. 银行代理服务类业务:指银行在其渠道代理其他企业、机构办理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28. 基金: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或收益凭证,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管理人员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投资收益按持有者投资份额分配给持有者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金融产品。

  29.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可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种基金份额的业务模式。

  30.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派发给投资者,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基金分红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形式。一般银行系统对非货币基金默认为现金分红,货币基金默认为红利再投资。

  31. 银行代理保险: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采取相互协作的战略,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银行的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32. 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险的收益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33. 万能险:全称是万能型储蓄类寿险产品,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客户缴纳的保险费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同传统寿险一样,为客户提供生命保障;另一部分将进入其个人账户,由专家进行稳健投资。

  34. 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投连险的费用主要包括初始保费、风险保险费、账户转换费用、投资单位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部分支取和退保手续费等,投连险产品的一部分保费进入投资账户,另一部分用于风险保障。

  35. 房贷险: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一种保证保险。

  36.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37.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公民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种。

  38.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而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者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行为。

  39.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制度性和长期性。

  40. 投资:指投资者运用持有的资本,用来购买实际资产或金融资产,或者取得这些资产的权利,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获得资产增值和一定收入(固定的或非固定的)。

  41.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2.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3. 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4.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45.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8. 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49.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50.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51. 基金合同: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52.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53.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54.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55.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委托,以其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实务中,商业银行通过发售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募集客户资金后,代理客户在境外进行投资,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56.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波动的不确定性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57. 信用风险:是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58.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59.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定性方法:投资者需对宏观环境、理财产品发行方(比如商业银行)和管理者(比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60.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定量方法: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

  61. VaR方法(Value at Risk):称为风险价值模型,也称受险价值方法、在险价值方法。其含义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更为确切的是指,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价值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指标包括VaB和VaW,分别代表一定概率下产品所能达到的最高和最低期望收益率。

  62. 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比如说,如果证监会对新股发行机制进行改革、新股发行的套利空间发生变化,很多银行发行的打新股理财产品就会受到影响。

  63. 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指当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以及企业信托融资项目时,客户面临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的信用违约的风险。例如,信托类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受到很多低风险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如果所投向的信托计划发生违约事件,将会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

  64. 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65. 流动性风险:指同样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所以作为对流动性的补偿,预期收益会相对高一些。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不能仅看预期收益,而要结合家庭的财务支出计划来统筹考虑。

  66. 提前终止风险:指如果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者发生商业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67. 销售风险:指不实或夸大宣传、以模拟测算的收益替代预期收益、隐瞒市场重大变化、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和不当销售。

  68. 操作风险:指在办理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操作导致的损失。

  69. 交易对手管理风险:指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70. 延期风险:指理财产品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的风险。

  71.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信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72. 银行个人理财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客户开展的普及理财知识、宣传理财政策法规、揭示理财风险并引导客户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教育是由银行及相关主体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有关个人理财相关知识和经验,其目标是协助客户提升理财技能,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并提示相关的理财风险,告知客户所拥有的权利及权利的保护途径,以提高客户素质的一项系统的社会活动。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普惠全社会的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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