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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公司信贷》必备讲义:第二十三讲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7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公司信贷》必备讲义:第二十三讲 贷款保证(二)

  (三)贷款保证风险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3)虚假担保人

  (4)公司互保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

  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成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授权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

  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 保证人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 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有如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及银担业务合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管理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2.银担业务合作及其风险防范

  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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