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试试题:第十八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28
中一、单选题
1.(单选)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权责一致原则
【答案】D。
2.(单选)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 B 项正确。
3.(单选)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4.(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 周岁
B.16 周岁
C.18 周岁
D.20 周岁
【答案】B。
5.(单选)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 10 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的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根据此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6.(单选)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解析:选项 A 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 B 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 C 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 D 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7.(单选)李某系 A 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 年 3 月 20 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 2 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 2 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8.(单选)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 2 300 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预备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答案】A。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 2 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 B 说法错误。陈某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9.(单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独立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答案】C。
10.(单选)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 )。
A.管制
B.拘役
C.刑事拘留
D.有期徒刑
【答案】B。解析: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