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9下半年翻译资格考试报考手册
来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9-16
中山西省2019年度下半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报考手册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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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简介
翻译专业资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中国外文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 第54号)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 21号)。
相关政策:
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 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 5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 28号)和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人职发(2004) 21号)。
相关网站:
二、专业设置
考试设英、日、俄、德、法、西、阿7个语种,每个语种均分一、二、三级。山西考区下半年笔译(口译)考试均设一级俄语、德语、西班牙语语种和二、三级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语种,全部采用机考方式作答。- 级笔译(口译)考试设笔译(口译)实务 1 个科目;二、三级笔译(口译)考试设笔译(口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口译)实务 2个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规定的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表一: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专业设置
三、考试时间
表三:2019 年度下半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时间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1月16日 |
9︰00—10︰00 |
三级《口译综合能力》(英、俄、德、西) |
10︰30—11︰00 |
三级《口译实务》(英、俄、德、西) | |
10︰30—11︰30 | 一级《口译实务》(俄、德、西) | |
13︰30—14︰30 |
二级《口译综合能力》(英、俄、德、西) | |
15︰00—16︰00 |
二级《口译实务》(交替传译) (英、俄、德、西) |
表四:2019 年度下半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时间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1月17日 |
9:00-11:00 |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英、俄、德、西) |
13:30-16:30 |
一级《笔译实务》(俄、德、西) 二、三级《笔译实务》(英、俄、德、西) |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 台进行;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山西省人事考试网(网上考务)
报名流程:
1.笔译考试:注册信息—网上报名—信息核验—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2.口译考试:注册信息—网上报名—信息核验—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现场资格审核)—成绩查询—证书领取。
(二)考试收费
根据《关于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外文考办字〔2016〕6 号)规定,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每人 11 元,各级别笔译实务科目每人 15 元;
三级口译每人每科 90 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 100 元;根据《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7〕977 号)规定,笔译考试省组织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50 元;根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309 号)规定,二、三级口译考试省组织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200 元。
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
上缴 |
省组织 |
考试费 |
1. 笔译综合能力(客观题) |
11.00 |
50.00 |
61.00 |
2. 笔译实务(主观题) |
15.00 |
50.00 |
65.00 |
合计 |
26.00 |
100.00 |
126.00 |
表五:山西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考试级别 |
考试科目 |
上缴 |
省组织 |
考试费 |
三级口译 |
口译综合能力 |
90.00 |
200.00 |
290.00 |
|
口译实务 |
90.00 |
200.00 |
290.00 |
二级口译 |
口译综合能力 |
100.00 |
200.00 |
300.00 |
|
口译实务(交替) |
100.00 |
200.00 |
300.00 |
二级口译1 科 |
口译实务(交替) |
100.00 |
200.00 |
300.00 |
一级口译 |
口译实务 |
300.00 | 200.00 | 500.00 |
合计 |
780.00 |
1200.00 |
1980.00 |
(三)资格审核
1.笔译考试
笔译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资格审核对象为报考一级笔译和二级笔译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具体审核时间、地点另见《资格审核通知》。资格审核对象应严格按《资格审核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资料如期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资格审核需提供如下材料:
1.报考一级笔译的人员须提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的相关证书或聘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报考二级笔译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提供《申请免试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原件一份)。
2.口译考试口译考试资格审核工作于考试当日进行,资格审核对象为报考一级口译和二级口译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
(1)参加一级口译资格审核的人员须携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的相关证书或聘书。
(2)参加二级口译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携带《申请免试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
(3)资格审核对象到准考证所示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
3.申请笔译(口译)考试免试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表格模板见附件 1,全国 253 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 2。
(四)信息核验
1.在线核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线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可直接报名交费。
2.人工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人工核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所需提交资料: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见报名公告附件,本人签字);
(2)《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
(3)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现工作(学习)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报考一级翻译的人员提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翻译笔、口译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提供申请免试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原件。要求: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 A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未按照要求参加现场人工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
3.核验流程
(1)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在报名开始后可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
(2)“未通过”和 “需人工核查”的,在网上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未取得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上传前学历),信息确认后,由报考人员承诺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交费参加考试。
五、报考条件
(一)一级翻译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二、三级翻译专业考试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 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三) 二级翻译专业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考试,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或《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凭 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同声传译时,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 务(同声传译类)》科目考试。
六、应试须知
(一)笔译考试
1. 作答要求
笔译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仔细 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 作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2. 考试用品
(1) 应考时,须携带黑色迹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2)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二)口译考试
1. 口译考试采用机考方式作答,考场上备有 A3 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本次机考支持的输入法有: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英语(美国)。
2. 应试人员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通过翻译考试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3. 应试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迹墨水笔,提前 30 分钟到达考场,迟到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 作答开始前,应试人员须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录音、播放、输入等功能是否运行正常。
《口译实务》科目结束后,应试人员须确认其作答录音是否正常等。
5.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给出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 遇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灯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等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可申请免费参加下一次同科目的翻译考试。
(三)重要提示
1. 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
2.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 资格考试实行属地管理,按应试人员现工作(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
七、考场规则
(笔译考试)
一、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 5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2 个小时内不得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 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 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 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 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 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 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 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 年 9 月修订)
八、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 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 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 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 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 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 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 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 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 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 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附件 1:
附件 2:
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249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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