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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浙江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8月16日至25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30

2018年浙江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8月16日至25 日 
 
  参考通知:浙江人事考试网2018年浙江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通知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 10 月 27 日至 28 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 月 27 日 上午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 2:00-4: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 月 28 日 上午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 2:00-4: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根据浙人社办发〔2018〕26 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考点设在各设区市(义乌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金华考区)。

  二、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中显示的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 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 2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 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 于 2002 年 9 月 3 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 10 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 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显示的级别为“免两科”)。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为:0571-87053653。

  (四)获得证书条件。参加全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两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于 8 月 16 日至 25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链接的中国人事考试网上,一次性完成报名和交费流程。

  (一)报名人员应按报考条件的规定和报名系统的设置,如实注册、填报和选择相关信息,同时上传经专用工具处理后的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方法见报名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

  (二)报名人员在填报信息时要认真检查,重点防止填错姓名、证件号、手机号,选错考区、级别、科目,以及传错照片等, 务必经反复检查,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和打印“报名表”,随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打印的“报名表”请考生妥善留存,用于考后报考资格审查。

  (三)网上报名时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可在交费前进行修改,修改后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即:网上和报名表上的信息必须以最后一次修改的为准。交费后信息不能再修改,若再需修改,需联系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处理。

  (四)网上报名交费成功的考生可于10 月 22 日至 26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线打印准考证(不得下载后离线打印和自行修改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市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处理。

  (五)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诚信报名,原则上只许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由于网上报名为个人行为,因此如属报名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证件号、手机号),选错报考信息(如考区、级别、科目),以及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试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审查、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名人员自负责任。只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但未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由于不同考试级别的成绩档案库不一致,因此如果报错考试级别,原合格成绩将无法合成、不能使用。省部属(省直)单位的定义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技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 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每人 65 元,其余三科每人每科60 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五、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客观题混合卷,用黑色墨 水笔、2B 铅笔分别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书写和填涂作答,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和回收。其他 3 科均为客观题,用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必须凭 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 5 分钟后禁止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以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基本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 否则,影响考试或成绩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将在考后阅卷过程中实施雷同技术 甄别,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提醒广 大考生在考试时务必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同时也要诚信参 考。

  六、考试用书

  2018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 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 请参见《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见附件 1)。教材征订由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地址:杭州市西溪河下77 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88073345,联系人: 叶婷

  七、考试成绩公布和考后报考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后,以及考后报考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等事项经省安监管理部门确定后,一并在浙江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请相关考生注意查看, 并做好考后报考资格审查的相关准备。

  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务必在网上公布的时 间内、带上规定的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后报考资格 审查,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通过考后报考资格审查的考生,在省主管部门下达合格人员文件后,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可在系统上申请纸质证书邮寄业务(邮费到付)。

  八、有关要求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安监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 2)。要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加强考后资格审查的发布和联络,努力做到应审尽审,同时要确保审查信息的完整、安全和及时传送,谨防遗漏和延误。要加强与公安、无线电管理、教育(学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做好考试服务保障的同时,要加强考试安全管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一经发现, 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1 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对于主观违纪的,还将按照我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规定(浙人社发〔2014〕140 号)处理,并在诚信浙江网上公布;对于触及“刑九”相关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

  1.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2.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 训处,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1

  2018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 2011 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 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

  布,第 18 号、第 13 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公布,第 81 号、第 47 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第 52 号、第 48 号、第 81 号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

  布,第 18 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

  布,第 73 号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

  布,第 18 号、第 76 号修正)

  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6 号公布,

  第 638 号修正)

  8.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6 号公布,第 638 号修正)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公布,第 591 号、第 645 号修正)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

  第 638 号、第 653 号修正)

  1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第 653 号修正)

  1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

  布,第 666 号修正)

  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公布,第 63 号、第 80 号修正)

  14.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公布,第 63 号修正)

  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第 42 号、第 77 号修正)

  16.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第 78 号修正)

  17.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公布,第 63 号、第 80 号修正)

  1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第 63 号、第 80 号修正)

  1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第 77 号修正)

  20.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第 119 号修正)

  二、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公布,第 78 号修正)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公布,第 79 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第 79 号、第 89 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 79 号修正)

  7.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第 63 号、第 80 号修正)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第 79 号修正)

  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公布)

  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公布)

  1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公布)

  1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公布,第 79 号、第 89 号修正)

  14.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公布,第 80 号修正)

  15.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公布,第 78 号修正)

  16.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6 号公布,第 80 号修正)

  17.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6 号公布,第 89 号修正)

  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

  1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0 号公布)

  20.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1 号公布)

  2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公布)

  2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 号公布)

  附件 2

  2018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时间工作安排

  

时 间

工 作 安 排

7 月 27 日

省印发考务工作的通知

8 月 16 日至 25 日

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同步进行网上交费

9 月 11 日前

各相关市人事考试机构上报试卷预订单

10 月 9 日前

各相关市人事考试机构按规定格式与方式上报考场据

10 月 19 日前

各相关市人事考试机构上报指挥班子名单

10 月 22 日至 26 日

考生从网上下载“准考证”

10 月 25 日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做好接收试卷准备,试卷到达后严格按规定交接、保管和运送

10 月 27 日至 28 日

考试实施

10 月 29 日

各相关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回卷

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后

公布考试成绩,同时公布考后报考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等

成绩公布后15 个工作日内

负责报考资格审查的部门(单位)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的考后报考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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