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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精选题(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06

  单选题

  【 1】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乳化震源药柱的中型企业,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乙公司是一家

  商贸公司,依法取得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必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本单位生产的乳化震源药柱(第 20 条)

  B.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乳化震源药柱,应当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 23 条)

  C.甲公司见到乙公司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5 日后,方可进行交易(第 22 条)

  D.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后 3 天内,要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

  24 条)

  【答案】B

  【解析】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

  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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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电梯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第 31 条)

  B.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 27 条)

  C.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放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第 25 条)

  D.对超过检验合格期的特种设备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使用(第 28 条)

  【答案】B

  【解析】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

  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 3】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不包括()。(第 36 条)

  A.职业病中毒危害接触史 B.劳动者的职业史 C.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D.职业病诊疗资料

  【答案】C

  【解析】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4】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罚款的事故等级是()。(第 37 条)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C

  【解析】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伤亡情形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第 14 条)

  A.某车间安全员到车间现场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突发脑溢血,送往医院抢救 8h 后死亡

  B.某职工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不慎掉入沟渠中,致右腿骨折

  C.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受到伤害的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72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答案】C

  【解析】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㈣患职业病的;

  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㈠项、第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费用中,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是()。

  A.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第 30 条)

  B.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第 30 条)

  C.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的费用(第 32 条)

  D.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人工费(第 33 条)

  【答案】D

  【解析】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

  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

  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7】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第 30 条)

  B.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 36 条)

  C.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从拒不接受的第 4 个月起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 42 条)

  D.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借调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

  43 条)

  【答案】B

  【解析】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

  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

  本人工资;

  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

  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㈢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

  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8】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下列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注册有效期为 3 年,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

  B.注册有效期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

  C.注册审批机关逾期未作出准予延续注册决定的,视为不准延续

  D.如需办理变更注册,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案】B

  【解析】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 3 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

  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9】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

  A.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36 学时(第 13 条)

  B.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第 13 条)

  C.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培训是指厂(矿)级、车间级、部门级安全培训(第 12 条)

  D.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第 17 条)

  【答案】B

  【解析】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

  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例 60】

  某工人为特种作业人员,因岗位调整转岗到仓库工作,在此期间未进行相关的特种作业,3 个月后,公司将该工人调整

  回原岗位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该工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尚在有效期内。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工

  人()。(第 32 条)

  A.应当重新进行实际及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B.应当进行特种作业理论知识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C.无需进行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考试,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D.应当重新参加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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