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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七章第十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20

  第十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考试内容及要求】

  依照本办法分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三证一照” 之一。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许可证的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安全生产条件

  1.基本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基本安全要求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②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③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④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⑤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⑥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此外,对于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其他条件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1.申请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提交的材料(略)

  3.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4.审查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7.延期

  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煤矿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3)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目前已改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8.变更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5)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9.注销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四、监督管理

  1.撤销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注销许可证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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