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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七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2-16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考试内容及要求】

  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适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体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三)安全培训的范围及要求

  从业人员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等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方可任职上岗;其他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要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实习生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国家对安全培训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要求及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安全培训时间

  安全培训时间分2类,一类是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另一类是每年再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增)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增)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单、多选)

  6.安全培训的实施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新工人上岗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增)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培训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2.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增)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重新上岗培训要求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4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1)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六、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5.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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