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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讲义第八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6

  十一、建筑施工防火安全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3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

  (二)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1.间接原因

  (1)技术原因

  (2)管理原因

  2.直接原因

  (1)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

  (2)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

  (3)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拦。

  (4)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

  3.灾害扩大的原因

  (1)作业 人员对异常情况不能正确判断、及时报告处理。

  (2)现场消防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剂失效。

  (3)延误报火警,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火场灭火。

  (4)因防火间距不足,可燃物质数量多,大风天气等而无法短时间灭火。

  (三)防火防爆措施

  1.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

  (1)明火。如喷灯、火炉、火柴、锅炉房或食堂烟筒、烟道喷出火星。

  (2)电火花。如高电压的火花放电、短路和开闭电闸时的弧光放电、接点上的微弱火花等。

  (3)电焊、气焊和气割的焊渣。

  2.预防火灾的措施

  (1)要明确划分出禁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仓库区(易燃废料的堆放区)和现场的生活区,各区域之间要按规定保持如下防火安全距离:

  1)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 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 m。

  2)易燃、可燃材料堆料场及仓库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20 m。

  3)易燃的废品集中场地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30 m。

  4)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

  (2)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在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

  在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内施工,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

  动火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工作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办理。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储量大的易燃仓库,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大门应向外开启。

  仓库应设在下风方向,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和消防车辆通道的畅通。

  (3)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4)焊接、切割中防火放爆措施

  1)转移。

  2)隔离。

  3)置换。

  4)清洗。

  5)移去危险品

  6)加强通风。

  7)提高湿度,进行冷却。

  8)备好灭火器材。

  (5)其他的防火防爆措施

  1)对于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严禁吸烟、入库人员严禁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2)烘烤、熬炼使用明火或加热炉时,应用砖砌实体墙完全隔开。烟道、烟囱等部位与可燃建筑结构应用耐火材料隔离,操作人员应随时监督。

  3)办公室、食堂、宿舍等临时设施不得乱拉乱扯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子,取暖炉具应当符合防火要求,要由专人管理。

  4)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建筑垃圾和用明火取暖。

  5)未经批准,严禁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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