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02-24
中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取消特种作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冀应急〔2018〕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有关精神,省厅决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取消由部门规章设定的5项特种作业证明事项、5项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事项(见附件),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
附件:1.特种作业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1
特种作业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体检证明 |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2 |
考试合格 证明 |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3 |
健康证明 |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4 |
从事特种 作业情况 |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5 |
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附件2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资格证书 (复印件) |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 |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3 |
执业证 |
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4 |
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
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5 |
履职情况证明 |
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书面陈述、承诺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