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笔记三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3
中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笔记三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