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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讲义:其他业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12

  三、另类投资业务

  (一)业务范围

  1.另类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

  3.以自有资金投资非上市股权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由另类子公司负责。

  4.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5.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设立要求

  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最近 6 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5.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6.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

  7.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本要求

  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 另类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的,应当将另类子公司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应当符合规定。

   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 业务底线【不得开展】

  (1)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

  (2)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3)下设任何机构;

  (4)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6)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7)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8)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

  (9)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1)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 鼓励和引导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 差异化管理【自律管理、监督管理】

差异化管理环节【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

中国基金业

协会

n 差异化行业自律: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

n 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

   差异化监督管理: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

   便利服务: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

  (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家。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 20%。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家。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 20%。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 【对外担保禁止】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五、托管业务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

准入条件

①净资产指标方面: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②风控指标方面:风险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规定。

③部门设置方面: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④系统配备方面: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及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⑤独立性要求与利益冲突防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

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从业人员方面

①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

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 1/2。

②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

于 8 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

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制度建设方面

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违规记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核程序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股票期权业务

  (一)概念

  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买方

【主动权】在支付权利金后,有按照特定价格(行权价格)执行和不执行的权利而非

义务。

卖方

【被动】在收到权利金后,无论市场情况如何不利,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则负有履行

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无权利。

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作为股票期权的首个试点品种,上证 50ETF 期权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 3 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提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 1 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3)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测试。

  (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提示】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三)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

  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分配、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保存在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七、场外衍生品

  (一)交易范围、种类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互换及场外期权交易

   利率衍生品以及黄金衍生品等交易

  (二)衍生品业务备案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证报价”)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管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 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业务之日起 1 个月内报送材料,完成该项业务首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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