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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讲义:证券投资咨询规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09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独立原则

  客观原则

  公平原则

  审慎原则

  【注意】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证券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

  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信息来源】

  1.机构(政府、协会、交易所等)发布相关信息;

  2.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主动发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调研)

  【事前审批】

  (三)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公司规定的

  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限制机构

静默期

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

者财务顾问

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 40 日内

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

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 10 日内

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

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合规管理

要求限制发布

  (五)证券研究报告载明事项

  1.“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3.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4.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6.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7.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四、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守法合规

  诚实信用

  忠实客户利益

  【注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了解客户

  风险揭示【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收费

  ①收费方式:可按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

  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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