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三章第七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13

  第七节 其他业务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掌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了解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掌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熟悉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掌握

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

熟悉

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掌握

融券业务所涉及证券的权益处理规定

了解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掌握

转融通业务规则

了解

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熟悉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熟悉

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熟悉

违反代销金融产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掌握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熟悉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掌握

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掌握

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要求

熟悉

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熟悉

  【考点一】融资融券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例题·单选题】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 )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A.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B.业务决策机构—董事会—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C.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D.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董事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