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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二章第二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0-03
中第二节 执业行为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
要求 |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
掌握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
熟悉 |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
掌握 |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
了解 |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
掌握 |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
掌握 |
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
掌握 |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
掌握 |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
掌握 |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
掌握 |
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
掌握 |
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
熟悉 |
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
熟悉 |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
熟悉 |
【考点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的规定:
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准则。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准则。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准则要求从事证券活动。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例题·多选题】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主要有( )。
A.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B.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D.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选项ABCD都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
【考点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规定,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规定,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
(2)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规定,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信息: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
(2)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诚信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二条规定,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1)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2)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3)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4)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5)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第十三条规定,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经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项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二)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十五条规定,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第十六条规定,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规定,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规定,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第十九条规定,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审核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从业人员参加协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对会员、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规定,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下列机构或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限公开诚信信息:
(1)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协会诚信信息;
(2)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协会申请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会员诚信信息;
(4)地方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辖区内会员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5)会员可以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在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会员查询非本单位从业人员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应通过专用信息系统向协会提交查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查询申请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6)从业人员可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7)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
查询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规定,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1)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的;
(2)会员、从业人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或从业人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交书面异议报告:
(1)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自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
(2)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
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得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四)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协会根据行业诚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标准,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八条规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评、他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规定,会员在诚信评估周期内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活动开展、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第三十条规定,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五)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协会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会员、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从业人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对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诚信信息;
(2)擅自修改诚信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三十五条规定,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 )的原则。
A.真实 B.准确
C.公正 D.规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 )。
A.3年 B.5年
C.10年 D.长期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