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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6
中【考点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例题·多选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可以为( )。 | |
『正确答案』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