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9
中167、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不定项选择)
A.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B.乙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和主持,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C.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丁公司,共有两个股东,A股东出资比例为40%,B股东出资比例为60%.公司章程规定,
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按1:2行使表决权。
E.戊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清算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参考答案:B、 D
关于E,清算不需特别决议
解析:一、《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对c选项,素有争议。本人认为,不深究法理,可简单分析:按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即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公司可以而且应该通过特别决议事项,故约定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没有包括三分之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