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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4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 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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