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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咨询工程师《组织与管理》章节讲义:第八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03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一)资格审查方式,内容及标准

  1.资格审查的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资格后审

  对于一些工期要求比较紧,工程技术、结构不复杂的项目,为了争取早日开工,可不进行资格预审,而进行资格后审。

  在开标以后,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3.标段划分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三)招标文件的发放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五)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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