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咨询工程师考试《组织与管理》教材精讲:第八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30
中第五节 索赔管理
一、索赔概念及作用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
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
二、常见索赔内容(必考内容)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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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这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1)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一基础价)×材料数量 (8-1)2)人工费调整数=(现时工资一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 (8-2)
3)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1)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 28 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补偿。
(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9.不可抗力的后果
教材 209 页,表 8-1 重点掌握 2.3、4.12、4.20、4.24、8.9、13.7、15.5、19.4
(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业主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1)业主盈利损失;(2)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4)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
2.施工缺陷索赔
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承包商自费修复,则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4.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但是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可以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