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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咨询工程师考试《政策规划》章节讲义:第八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06

第三节 发展规划管理

  一、总体规划

  1.编制主体

  各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2.落实中央和同级党委规划建议

  制定总体规划,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关于制定规划的建议确定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确保规划建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落实中央和当地党委的规划建议,制定本地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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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1)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2)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4.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1)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2)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

  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5.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1)规范审批内容。

  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2)明确审批权限。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二、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是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是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2.立项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行立项管理制度。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

  3.起草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总体规划, 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 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4.衔接和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5.报批

  (1)国家级专项规划审批计划。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 要拟定年度计划。

  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材料。

  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2)论证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3)国家级专项规划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编制部门须会签发改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改部门联合上报。

  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改部门。

  6.备案和公布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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