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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咨询工程师考试《政策规划》教材精讲:第七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28

第四节 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导向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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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价格和税收政策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价格和税收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电网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 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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