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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咨询工程师《政策与规划》基础考点:第八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23

第三节 发展规划管理

  一、总体规划

  1.编制主体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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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考题】我国规定,具体负责国家总体规划编制起草的部门是( )。

  A.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C.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D.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会同有关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发展规划管理。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参见教材P204。

  3.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二、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是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是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2.立项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行立项管理制度。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3.起草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衔接和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6.备案和公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三、区域规划

  1.规划区域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

  2.规划编制

  (1)编制主体。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7)规划衔接。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

  五、规划评估

  1.科学合理设计评估方法

  a.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

  b.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

  c.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采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2.合理选择评估重点

  a.规划指标实现情况评估。对规划提出的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b.重大政策与重点任务评估

  c.规划实施机制评估

  d.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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