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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6-19

  (一)

  1、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3、广义的违法责任,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行为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4、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第一,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第二,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四,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5、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6、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它可以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

  7、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8、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的上述目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即:惩罚、救济、预防。

  ①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②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所谓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消其已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饿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③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从中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法律责任确实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另一方面,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其次,在权利 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三)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在中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

  (四)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的。当然,除财产责任以外,民事责任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民事责任的分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五)

  1、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六)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七)

  1、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4、免责从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②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③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行为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八)

  1、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第一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题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第二类,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①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②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2、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4、刑事制裁的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刑事制裁只能是处以罚金等财产刑。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种制裁。

  行政制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

  违宪制裁的形式主要有:撤消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九)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思,是指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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