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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2-09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建立,投资者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财产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利,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国一般都允许投资者根据各 自经营的需要和条件,选择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方式进行管理。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中的经理,应当履行诚信、勤勉等义务,按照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受聘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受托人或受聘人因失职而导致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需接受投资者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知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而与其发生交易时,投资者不得以委托权利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要求投资者承担委托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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